万花楼快活林信息论坛_一品论坛寻花安徽江苏_风楼阁交友平台_万花楼qm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23-08-21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字体: 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法释〔2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返确傻挠泄毓娑?,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で⒆匀槐;さ睾诵谋;で纫婪ㄈ范ǖ闹氐惚;で蚺欧?、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ǘ┓欠ㄅ欧拧⑶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ㄎ澹┩ü倒?、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昴谠蛟谥匚廴咎炱ぞ诩洌シ垂夜娑?,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ㄆ撸┲氐闩盼鄣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ò耍┒昴谠蛭シ垂夜娑?,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ň牛┪シㄋ没蛘咧率构讲撇鹗蛟陨系?;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ㄊ唬┢渌现匚廴净肪车那樾?。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ㄒ唬┰谝盟幢;で?、自然?;さ睾诵谋;で纫婪ㄈ范ǖ闹氐惚;で蚺欧?、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ǘ┫蚬胰范ǖ闹匾?、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ㄈ┓欠ㄅ欧拧⑶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ㄋ模┪シㄋ没蛘咧率构讲撇鹗б话偻蛟陨系?;

 ?。ㄎ澹┲率瓜丶冻乔惺揭盟慈∷卸鲜∈币陨系模?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ㄆ撸┲率股只蛘咂渌帜舅劳鑫迨⒎矫滓陨?,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ò耍┲率故枭ⅰ⒆迫褐谖迩艘陨系?;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ㄊ┲率挂蝗艘陨现厣?、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ㄊ唬┢渌榻谘现氐那樾?。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で?、自然?;さ睾诵谋;で纫婪ㄈ范ǖ闹氐惚;で蚺欧?、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さ刂饕;さ纳低逞现赝嘶蛘咧饕;さ淖匀痪肮鬯鸹俚模?

  3.造成国家重点?;さ囊吧参镒试椿蛘吖抑氐惚;の镏制芟⒌?、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ㄈ┲率褂谰没九┨镂迨兑陨匣竟δ苌ナЩ蛘咴馐苡谰眯云苹档?;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ㄈ┢渌率构讲撇馐苤卮笏鹗Щ蛘哐现匚:θ颂褰】档那樾?。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ㄒ唬┳枘踊肪臣喽郊觳榛蛘咄环⒒肪呈录鞑?,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ǘ┰谝皆?、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ㄈ┰谕环⒒肪呈录χ闷诩浠蛘弑辉鹆钕奁谡钠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ㄒ唬┪シㄋ萌蛟陨系?;

 ?。ǘ┒昴谠蛱峁┬榧僦っ魑募芄我陨闲姓Ψ?,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ㄈ┢渌榻谘现氐那樾?。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ǘ└扇畔低巢裳?,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ㄈ┢渌苹祷肪持柿考嗖庀低车男形?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环境?;ぶ鞴懿棵偶捌渌艏嗖饣乖谛姓捶ü讨惺占募嗖馐?,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ぶ鞴懿棵?,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ǘ豆赜诔志眯杂谢廴疚锏乃沟赂缍肌犯郊形镏剩?

 ?。ㄈ┲亟鹗艉砍一蛘叩胤轿廴疚锱欧疟曜嫉奈廴疚?;

 ?。ㄋ模┢渌哂卸拘裕赡芪廴净肪车奈镏?。

  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乓婪ㄈ范ǖ挠Φ卑沧啊⑹褂梦廴疚锱欧抛远嗖馍璞傅闹氐慵嗫仄笠导捌渌ノ?。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