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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心声
回归律师的本质属性
日期:2015-10-28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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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全省律师工作会议侧记
2015年8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9月10日,安徽省召开了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在此前后,各省、市均纷纷召开律师工作会议及出台了相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为律师代表,我有幸参加了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对如此不同寻常的会议也颇有感受。
现代社会里,律师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律师作为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制衡力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制衡公权、?;に饺?。律师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在维护司法公正、协助社会主体正确认识并行使法律权利、维护被侵害的法律权利及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构建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在野法曹”之称。故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以刑事辩护为主要职责,以维护基本人权、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执业维护的是私权,在执业中,往往表现的是与公权的对抗。根据现代国家的理论,公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即私权)的授权,公权力的设立是为了公平的?;に饺āK痉ㄈ嗽庇肼墒λ淙桓鞔砉ê退饺ǎ秸咧霸鹑挝?、角色定位不尽相同,但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存在的意义和目标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的?;に饺?。故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应当是“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然而对抗必须有相对平等的对位、合理的对抗机制才能发挥对抗的实际意义,才能达到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才能更好的维护每一个私权。
我国的律师制度设立时间不长,通过党和政府的努力,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律师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律师执业环境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律师执业权利虽然有法律的规定,但如果得不到充分的落实,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必然不能形成有效的对抗机制,造成律师制度的设立(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功能。
执政党和政府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时代的必然、民心所向,也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当前律师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执业权利无法充分保障,上访、信访、维稳压力不断增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跨越式推进的背景下,高规格、多部门、多层次的召开律师工作会议是时代的要求,必将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也必将使律师制度更好的回归其本质属性,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我国《律师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中指出: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可见律师也是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以后的律师工作,不管是构建律师和司法人员的和谐关系,还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に饺?,相对于司法人员都是被动的。但是律师是“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的法律使者。作为律师应当担当时代的使命,维护基本人权,追求公平正义,为民护权,为国护法。
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抓住这次全社会关注的契机,一是做公平的天使,二做正义的卫士, 三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在以后的律师执业中,我们首先要维护律师法律天使的形象,其次成为宣传法律和法治理念的布道者,通过我们的执业和行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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