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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执法规范

日期:2015-10-28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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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到2007年《律师法》出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得到逐步发展和完善。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生活和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宣城市各级公安机关始终坚持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认真谋划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创新机制,多措并举,不断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努力提升公安刑事司法公信力,切实?;ば淌滤咚现魈宓暮戏ㄈㄒ?保障广大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权利。  

一、加强制度设计,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随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职能作用越来越丰富。为落实法律的相关要求,我们修订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逐步构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体系。针对律师在办案中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早在2008年8月,我局积极与市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联系,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律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对律师手续完备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犯罪,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会见时看守所、办案单位不得派员在场。2013年修订后的刑诉法正式施行后,我局又及时对刑诉法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见》,其中对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有关情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就保障律师接受委托、会见通信、了解案情、提出法律意见、申诉控告等诉讼权利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细化要求。近期,我局草拟了《关于向辩护律师告知案情、听取意见的工作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就保障律师执业方面操作程序和规范,近期充分征求意见后即呈报审查、出台实施。
 
二、加强监管建设,确保律师会见权得到落实
    为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规范律师会见工作,我局积极与市委市政府沟通协商,争取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全市看守所硬件设施的投入,改造扩建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满足律师会见需要。2012年至今,全市看守所由原来14间律师会见室,增加到26间会见室,仅宣城市看守所就有12间律师会见室,并为律师会见室配备了空调、打印机等设备。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全市看守所制定了接待律师会见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监管民警不得擅自违法增加会见手续,不得要求律师出示身份证、不得要求律师必须两人才能会见、不得仅凭办案单位电话通知而不予安排律师会见,对来所会见律师做到热情接待,严格执法,杜绝冷、硬、横、推。另一方面,我市各看守所根据公安部要求,在“江淮平安网”网站上开发建设了律师会见预约平台,于2012年8月与合肥、芜湖等市在全省率先运行;同时我局还在宣城论坛、南宣论坛、十八巷论坛等宣城本地互联网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看守所电话号码、公共QQ号,实行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进一步方便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减少会见时排队等候时间。此外,各看守所均设置了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提供方便。
 
三、加强横向联系,构建新型公律协作机制
    由于职责和角色不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工作从表面上看与公安机关是对立的,但这种对立不是绝对的,实际上两者都统一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是法律共同体。这种统一性要求公安机关与律师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构建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2006年我局与市司法局主动联系,多名通过司法考试的民警取得了公职律师执业资格,并加入了律师协会。2013年,市律协改选时,我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金红当选为协会理事兼刑事专委副主任,副支队长王美宏担任行政专委副主任。通过律协这个平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公安机关方面的问题直接与市局法制支队沟通,问题很快得到处理。近年来,刑事专委和行政专委多次召开座谈会,探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实务问题。我局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经常邀请知名律师一起商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公律双方彼此尊重、通力合作,共同化解矛盾,共同提高业务,构建了一种和谐、健康、积极的新型公律关系。
 
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投诉保障机制
    我局在加强与律协沟通联系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一是明确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六种情形,如阻碍律师会见、不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通知义务、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等,一律由法制部门受理,并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将结果通知律师,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投诉、审查、调查、处理答复”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细化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对案件考评内容中“未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部分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在考评方式上,我局每年在考评前均向律师事务所发放调查问卷,征询律师被考评单位有无阻碍律师执业情况。三是聘请专职律师作为我局特邀监督员,我局十二名特邀监督员中就有两名是专职律师。市局每年召开两次特邀监督员会议,广开言路,自觉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通过聘请律师作为特邀监督员,听取律师对公安工作的意见,让律师参与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有效预防了侵害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发生。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律师投诉情况逐年减少,无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的案例。
 
五、加强培训指导,开创双赢局面
    公安机关承担着刑事案件侦查职能,公安民警只有深刻理解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理性认识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才能切实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堵墒Ψā泛托滦薅┑摹缎淌滤咚戏ā返氖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是一次全新的挑战。针对民警观念滞后、程序不熟、素质不齐等情况,我局即时制订学习培训计划,确定师资力量,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通过电视电话会议、专题讲座、视频授课等多种形式,利用“警衔晋升”、“新警培训”、“轮训轮值”等多种途径,实施全警培训工程,捆绑式、多角度、系统性地开展两法的培训工作。在培训中,我局两次邀请律师到公安机关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和证据收集、审查、固定等问题作专题讲座。自2013年至现在,仅参加专题教育培训的民警就达2000多人次。通过强化培训,民警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办案规范与办案效率并重的理念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权限意识进一步提升。两法实施以来,在充分?;は右扇撕戏ㄈㄒ婧吐墒χ匆等ɡ耐?,民警办案水平和执法质量逐年提高,我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也迈上新台阶。

宣城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