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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召开2010年法官与律师座谈会

日期:2010-12-08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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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共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2月6日,芜湖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2010年法官律师座谈会。这也是落实去年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法官与律师座谈会会议共识的举措之一。参加会议的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良胜、市司法局局长刘萍、市中院和市司法局的班子成员、市中院和市司法局的主要科室负责人、市律协副会长及部分律师代表等。

    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提高律师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座谈会围绕律师职业道德操守,律师与法官相互独立、相互尊重,律师与法官如何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问题作了深层次探讨。对如何努力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推动芜湖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展开了热烈的交流,并相互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及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座谈会始终在洋溢着和谐友好、坦诚互信的氛围中进行。

    通过座谈,大家一致认为,一是法院与司法局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起到了通报工作,加强沟通的作用,更好地推动了人民法院事业和律师事业的科学发展,促进了芜湖社会的长治久安。二是法官与律师之间更善于接受相互监督,保持了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官与律师之间更加尊重彼此职业地位,更充分认识彼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良好有序的、积极理性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树立了严格、公正、文明的职业形象。三是律师应当力求职业的良知、良心和收费一致性。若当事人的诉求不合理,不正当,不能为收费而一律迁就。四是在处理涉及影响大局、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些敏感案件时,法官与律师统一了思想,及时沟通,共同发挥作用,共同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更好地达到了诉讼程序协调,社会矛盾消除,人与人之间更加和谐的目的。

    最后,刘萍局长和杨良胜院长充分肯定了法官与律师座谈的成效,称赞法官与律师站在全市大局角度,为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又促进了芜湖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提出了建议,要求法官与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共同配合加强沟通,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既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
(芜湖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