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10日获悉,马鞍山市司法局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若干意见》,旨在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优化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据了解,该《规定》分别对法官与律师在交往中不得存在的行为进行了限定。《规定》要求法官不得私自会见本人承办或所在合议庭承办案件的律师,或与承办案件代理律师有正常诉讼活动之外的接触;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辩护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不得接受律师请托,插手过问本院其他法官办理的案件,说情打招呼,或私自向上级人民法院、其他人民法院及承办法官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通过赌博、交易等各种形式收受律师的财物,接受律师的变相赞助。
同时,要求曾经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请求案件承办法官私下会见;不得请求或者暗示法官介绍案件代理、辩护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法官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
该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法官一旦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的,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官与律师若发现对方有违规行为的,均负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