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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

日期:2014-07-10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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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全市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日前,黄山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论研究,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全市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该市实际,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条件、公民代理的程序、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或取消其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人资格的情形、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严格实行公民代理告知制度、审查制度和备案登记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以律师身份进行公民代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定期相互通报公民代理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情况等作了明确规定。